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埔小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埔小字第176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賴允慶

被告 簡良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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