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2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千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48302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桃交簡字第539號),爰改行通常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此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告訴人 陳俊宇 告訴被告黃千福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與被告達成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84條之1、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楊挺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刑事刑二十庭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48302號被告黃千福男5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千福於民國111年4月6日上午10時57分許,在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2段往龍潭方向之員林路2段與員林路2段230巷交岔路口旁,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起駛,欲迴轉沿員林路2段往大溪方向行駛,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情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起駛迴轉,適陳俊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員林路2段往龍潭方向駛至上開路口,因而發生碰撞,致陳俊宇受有腰椎椎肩盤破裂L4-5併左側坐骨神經痛等傷害。嗣黃千福於肇事後,在偵查機關尚未發覺犯罪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車禍之警員自首犯行,坦承肇事而表示願意接受裁判。
二、案經陳俊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千福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俊宇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路口監視器影像翻拍暨現場照片共36張及監視器影像檔案光碟1片等資料附卷可稽;再按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6條第1項第5款訂有明文。是被告在事發地點欲迴轉時,本應注意看清來往車輛之狀況,依該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未注意而貿然迴轉,致與告訴人所騎乘機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上揭傷害,被告顯有過失,且本件經送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亦認被告由路旁起駛左迴轉未看清來往車輛,為肇事原因,告訴人則無肇事因素,有該會桃市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再被告於肇事後,犯罪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即主動向到場處理之警員自承其為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大溪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附卷足考,核與自首要件相符,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9日
檢察官楊挺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書記官蔡欣潔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