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16號原告 蔡佩蓉 被告 劉尚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以110年度訴字第2916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在卷為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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