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8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詹明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輝 即東鋼企業社、 蔡佳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256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571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日瑩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00,000元

1

利息

2,000,000元

114年4月29日

114年7月2日

(65/365)

3.798%

13,527.12元

2

違約金

2,000,000元

114年5月29日

114年7月2日

(35/365)

0.3798%

728.38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4,256元

合計

2,014,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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