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8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詹明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輝 即東鋼企業社、 蔡佳曄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4,256元(加計如附表所示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20,571元,本件原告尚應補繳4,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日瑩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00,000元
1
利息
2,000,000元
114年4月29日
114年7月2日
(65/365)
3.798%
13,527.12元
2
違約金
2,000,000元
114年5月29日
114年7月2日
(35/365)
0.3798%
728.38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4,256元
合計
2,014,2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