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44號
債權人 吳孟珊
債務人 林建宏
林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零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票號THA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44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3年11月29日
350,135元
113年11月29日
THA0000000
002
113年12月6日
390,530元
113年12月6日
THA0000000
003
113年12月15日
210,020元
113年12月16日
TH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