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56號聲請人 邱平和 即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楊雪芬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0月20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且經徵得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楊雪芬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雪芬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股東會議紀錄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王怡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