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埔交簡字第1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埔交簡字第17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莫清輝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5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莫清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莫清輝持有駕駛執照之狀態為「無駕駛執照」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莫清輝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並無同類型案件的前科紀錄,本案為初犯,有卷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以證明。被告明知酒駕會遭受處罰,仍然貪圖自己交通便利,心存僥倖而於飲酒後無照騎車上路,被員警查獲時測得的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9毫克,已經超過標準值,及其坦承犯行的犯後態度,警詢時自陳為國中畢業的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環保回收等一切量刑事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533號被告莫清輝男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0號居南投縣○○鎮○○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莫清輝於民國112年7月29日15時許,在南投縣○○鎮○○路00號之資源回收據點飲用摻有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酒後,明知飲酒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翌(30)日凌晨3時20分許,行經南投縣埔里鎮中正路與東華路口時,因機車後車燈未亮,經警攔檢稽查,發現莫清輝身有酒味,並對其實施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
二、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莫清輝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檢察官陳俊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0日
書記官古珮嫆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備註: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