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34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491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林家菁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東方帝國開發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萬4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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