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尉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尉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鄧尉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09.01~│101.09.11│101.09.20│││101.09.14│││├────────┼─────────┼─────────┼─────────┤│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25號、第8066│字第17315號、第101│字第17315號、第101│││號│57號、第20271號、│57號、第20271號、││││第23065號、新竹地│第23065號、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1│檢102年度偵字第101││││57號│57號│├───┬────┼─────────┼─────────┼─────────┤││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848│102年度易字第2848││事實審││449號│號、第3758號│號、第3758號││├────┼─────────┼─────────┼─────────┤││判決│102年12月2日│103年2月7日│103年2月7日│││日期││││├───┼────┼─────────┼─────────┼─────────┤││法院│新竹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竹北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2848│102年度易字第2848││判決││449號│號、第3758號│號、第3758號││├────┼─────────┼─────────┼─────────┤││判決│102年12月30日│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0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判處3次)│(判處2次)││├────────┼─────────┼─────────┼─────────┤│犯罪日期│101.09.19│101.09.12│102.01.27│││101.09.13│101.09.18││││101.09.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315號、第101│字第17315號、第101│字第17315號、第101│││57號、第20271號、│57號、第20271號、│57號、第20271號、│││第23065號、新竹地│第23065號、新竹地│第23065號、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1│檢102年度偵字第101│檢102年度偵字第101│││57號│57號│5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848│102年度易字第2848│102年度易字第2848││事實審││號、第3758號│號、第3758號│號、第3758號││├────┼─────────┼─────────┼─────────┤││判決│103年2月7日│103年2月7日│103年2月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848│102年度易字第2848│102年度易字第2848││判決││號、第3758號│號、第3758號│號、第3758號││├────┼─────────┼─────────┼─────────┤││判決│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0日│103年3月10日│││確定日期││││└───┴────┴─────────┴─────────┴─────────┘┌────────┬─────────┬─────────┬─────────┐│編號│7│││├────────┼─────────┼─────────┼─────────┤│罪名│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0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7315號、第101│││││57號、第20271號、│││││第23065號、新竹地│││││檢102年度偵字第101│││││57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848││││事實審││號、第3758號││││├────┼─────────┼─────────┼─────────┤││判決│103年2月7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2848││││判決││號、第3758號││││├────┼─────────┼─────────┼─────────┤││判決│103年3月10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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