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氏菊月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阮氏菊月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阮氏菊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被告所涉傷害部分,業經告訴人阮氏貝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刑事庭法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書記官莊茹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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