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53號聲請人 陳俊堯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俊堯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債務方案成立,約定自民國(下同)100年3月10日起,分180期,利率5%,每月清償新臺幣(下同)7,417元。然聲請人因罹患扁桃腺癌,目前無業,已無力繳納協商方案,爰聲請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卷第14頁)、債權人清冊(卷第116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卷第105頁至第10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年至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卷第3頁至第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37頁)、戶籍謄本(卷第15頁)、診斷證明書(卷第38頁)、房屋租賃契約書(卷第24頁至第27頁)、存摺影本(卷第85頁至第88頁)、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卷第108頁)等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2年至103年度稅後所得均為0元,平
均每月所得0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自陳因罹患扁桃腺癌第四期而無業,每月僅有租屋補助4,000元之收入,查,聲請人確係罹患扁桃腺癌,曾皆受手術住院治療,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診斷證明書、存摺影本等在卷可證(卷第3頁至第5頁、卷第38頁、第85頁至第88頁)。在無其他收入證明情況下,以其每月收入4,000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末查,就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部分,因聲請人目前已
負債,自應撙節開銷以清償債務,每月必要生活費應以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最低生活費用為限。又最低生活費用,係照當地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60%,依其基準之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調查表格式所示有關經常性支出之調查項目,其原即包括利息支出、食品、衣著、「房租」及水費、電費、醫療保健、交通、娛樂、教育等基本生活需求,是以最低基本生活費已包括聲請人房租費用。再審酌104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聲請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費用應以12,485元為計算基準。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目前無業,僅有租屋補助每月4,000元
之收入,提出以其子女 陳冠渝陳育麟 擔任更生方案保證之每月償還1,000元更生方案(卷第70頁反面、第119頁至第120頁)。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1,297,196元(包括:聯邦商業銀行601,108元、玉山商業銀行356,693元、高雄市鳳山區農會125,749元、未逾期保證債務臺灣銀行170,333元、高雄銀行43,313元)計算,縱以聲請人每月租屋補助4,000元逐年清償,尚需約324個月【計算式:1,297,196÷4,000=324,四捨五入】,即須至少27年始能清償完畢,聲請人主張已不能清償債務,應可採認。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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