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640號
上 訴 人 吳雅琦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