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45號債權人 林瑞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依凡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㈡釋明台端與債務人間就本件債權是否有「一期未給付,則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如無此約定,則台端僅能就已到期之借款請求,請查報已屆期未返還之借款金額及提出計算式。㈢請提出債務人「楊依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提出10萬元分配58名車貸債權人之釋明資料。(如:
分配表)」,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前開事項,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未盡充分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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