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鈺 即 張瓊允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國楨
一、㈠債務人張鈺即張瓊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參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張鈺即張瓊允、黃國楨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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