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告Amera-SeikiCorp.法定代理人RickWelsh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 律師
朱仙莉 律師被告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李愛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來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 蔡博凱 ,已於民國108年9月18日變更為李愛,有原告所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有關被告之登記資料附卷為憑,經本院電話通知被告聲明承受訴訟,被告均未為之,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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