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屏小字第八四四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貳仟參佰陸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壹仟壹佰零壹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孫國禎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載明本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之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陳清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