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00號聲請人 林秀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圩均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依其文義解釋,如法院已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時,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裁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103年度投簡字第43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於該訴訟中支出之訴訟費用,為此聲請本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投簡字第433號判決確定,該判決主文第4項載明,訴訟費用新臺幣3,985元,由相對人羅圩均負擔,是該判決既已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即無再為本件聲請之必要,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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