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洪琨揚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 律師

複代理人 蕭涵文 律師

許季堯 律師

被告 鄭國基 即正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