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洪琨揚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 律師
複代理人 蕭涵文 律師
許季堯 律師
被告 鄭國基 即正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號
原告 洪琨揚
訴訟代理人 湯詠煊 律師
複代理人 蕭涵文 律師
許季堯 律師
被告 鄭國基 即正新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複代理人 吳淑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