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1年度士小字第428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士小字第428號
原   告 摩天3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茂盛
訴訟代理人  陳韻安
被   告  廖怡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摩天31社區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一段255號14樓之9建物之區分所有權人。被告房
屋17.11坪每坪管理費新台幣(下同)50元,每月應繳856
元管理費。詎被告自民國(以下同)100年7月1日起至10
1年1月31日止,共積欠管理費7期,共計5,992元,屢經
催討均不獲置理,為此請求判令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告
應給付原告5,9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0%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催告函、存證信
函、新北市淡水區公所函、摩天31社區生活管理規約、公寓
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應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寄存送達翌日起即101年4月8
日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范煥堂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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