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005號原告何季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8,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2,6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1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