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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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431號
原告 詹柏祐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 律師
被告 李凱華
訴訟代理人 劉政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2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