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684號債權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晉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互助會影本(全部)具有會首姓名。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