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4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
林琦勝 律師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黃曜春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714號、98年度偵字第930號、98年度偵字第947號、98年度偵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丁○○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依據同案被告甲○○、證人乙○○、丙○○之證述,暨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罪嫌重大,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並裁定自同年8月20日、同年10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同年11月2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
二、查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然依被告甲○○之供述、證人乙○○、丙○○之證述,暨其他卷證資料,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5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罪,罪嫌重大,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5條第1項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98年5月22日裁定應予執行羈押,並裁定自同年8月22日、同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同年11月24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15萬元。
三、茲本院以被告丁○○、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丁○○應自98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被告甲○○則自98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林青怡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