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審交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易庭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所為之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一「詐欺案件」,應更正為「業務過失致死案件」。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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