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涂翠芬 被告 陳阮春鶯
陳活源
陳枝旺 陳泗川 涂景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陳阮春鶯、陳活源、陳枝旺、陳泗川返還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請求被告涂景程返還同段885地號土地,合計面積約94.58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8,100元,有土地謄本可證。依此計算土地之價額為766,098元(8,10094.5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