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號聲請人 陳秋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7月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10年7月7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外網與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嘉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王仲淋 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110年6月27日41,900元M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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