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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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9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存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16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存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吳存媛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謂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院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業已
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本院民國111年1月4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回函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9頁),合先敘明。
㈡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2日)前所為,就上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部分加計未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部分於5年2月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復查,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不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1頁)。又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執行完畢,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為罪質相同之詐欺案
件,且除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時間為106年4月間外,附表編號2至5所示犯罪時間均在107年7月間,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訊問時就定應執刑所表示之意見(本院卷第119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千慧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附表:受刑人吳存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1月(6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9日至106年9月10日107年7月22日(2次)107年7月24日(4次)107年7月27日至107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80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696號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870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383號109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12號判決日期107年9月26日109年5月18日109年8月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6383號109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212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0月22日109年6月22日109年9月10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7162號(已執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16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849號編號2、3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8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456罪名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1次)、有期徒刑1年3月(1次)、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26日(4次)107年7月28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859號等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695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88號109年度訴字第916號判決日期109年10月27日110年4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888號109年度訴字第9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9日110年6月1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23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