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923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告 陳福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永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翁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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