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登記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怡仁愛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怡仁愛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章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准予修正變更如附件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怡仁愛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又前開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章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經該法人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議議決修正如附件所示,於經報請主管機關即桃園縣政府同意備查後,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捐助及組織章程、董事會會議記錄、會議簽到冊、新舊章程對照表及桃園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府社助字第○九一○一六七四一五號函各乙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怡仁愛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變更章程,於法要無不合,故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朱敏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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