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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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附表編號1之犯罪,不減刑。附表編號1、2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詳如附表所載。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時間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