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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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57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葉明智 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