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8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吳炳松
複 代理人  蕭文吉
       李文彰
被   告  史翰文
       史文成
       王喬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書記官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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