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54號原告瑞士遠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尼古拉 (NicolaMELILLO)訴訟代理人 蕭彣卉 律師
劉秉宜 律師 朱玉文 律師被告 張文學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 律師被告 吳雅瑾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 律師被告 張沂桑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10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