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七三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一九四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確定在案(聲請案號: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四二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竊盜罪宣告刑在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以下,核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素珍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