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因洗錢防制法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 余淑芬 被告 羅玉芬 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國隆
法官羅子俞法官施俊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欣叡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