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陳薏茹 被告 梅守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程序。
理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雖具附隨性,但與刑事訴訟仍屬獨立案件,應由合議庭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與第284條之1規定,就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始為適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8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被告之刑事案件(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41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準用第273條之1、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其達
法官鄭諺霓法官盧伯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書記官曹瓊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