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告 褚義興 被告 詹坤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提起民事訴訟並應預納裁判費。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經查,原告起訴未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亦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本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書記官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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