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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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債權人生活大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翠鑾 上列債權人生活大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陳文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生活大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文泰所有之座落於「彰化縣○○市○○路○○○巷○○號5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文泰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