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桃簡字第2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桃簡字第217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柯百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年度偵字第178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柯百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陳柯百係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號西貢越南百貨食品店之負責人,明知附表所示藥品乃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屬藥事法所稱之禁藥,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00年6月初,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越南籍人士,販入如附表所示未經行政院衛生署核准即擅自輸入之禁藥,且迄至100年6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為警查獲時止,在上址陳列販售,並將之出售予不特定之人。嗣於
100年6月15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會同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稽查人員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禁藥。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暨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函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卷附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工作稽查紀錄表
1份、照片21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販賣禁藥罪,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祇須以營利為目的,將禁藥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經完成,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之行為,構成要件本身即預定有反覆實施之性質,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均僅為一己之私利、販賣禁藥危害社會大眾身體健康及主管機關對於藥物之管理,犯罪情節非輕,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念其因貪圖小利,短於思慮,致罹本罪,經此刑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諭知沒收(至被告已販出之禁藥,均未扣案,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而未滅失,已販出部分亦非其所有之物,均無由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品名│單位│數量│備註│├───────────┼─────┼─────┼──┤│鷹標德國風油精(24ml)│瓶│13││├───────────┼─────┼─────┼──┤│鷹標德國風油精(12ml)│瓶│6││├───────────┼─────┼─────┼──┤│鷹標德國風油精(3ml)│瓶│2││├───────────┼─────┼─────┼──┤│TRANGALA│瓶│12││├───────────┼─────┼─────┼──┤│BaoLam20g│瓶│5││├───────────┼─────┼─────┼──┤│BaoLam25g│瓶│19││├───────────┼─────┼─────┼──┤│NewVRoHTO13ml│瓶│3││├───────────┼─────┼─────┼──┤│Acnes12g│瓶│2││├───────────┼─────┼─────┼──┤│SILKRON10g│瓶│5││├───────────┼─────┼─────┼──┤│NEOMYCINSULFATEAND│瓶│1│││FLUOCINOLONEACETONIDE│││││CREAMUSP15g││││├───────────┼─────┼─────┼──┤│UPSA-C│瓶│1││├───────────┼─────┼─────┼──┤│OXY10│瓶│2││├───────────┼─────┼─────┼──┤│SUNGAZ30g│瓶│2││├───────────┼─────┼─────┼──┤│SUNGAZ65g│瓶│1││├───────────┼─────┼─────┼──┤│ThanhThaokembolda│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