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蔡慧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慧娟於民國109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78,748元正未給付,其中74,450元為本金;3,005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蔡慧娟於民國109年07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62,854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08日起至民國113年07月0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255,499元正未給付,其中244,633元為本金;9,873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蔡慧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3月25日止累計104,668元正未給付,其中98,554元為消費款;4,914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慧娟│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4450││4月13日││9.5│││元│││││├──┼───┼─────┼──────┼──────┼───────┤│002│新臺幣│蔡慧娟│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44633││4月13日││9.5│││元│││││├──┼───┼─────┼──────┼──────┼───────┤│003│新臺幣│蔡慧娟│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8554││3月26日││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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