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53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務人 吳孟育
吳永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51,902元,及其中①384,056元、②186,749元、③300,076元、④281,021元部分自民國①101年1月6日、②100年12月6日、③④100年12月2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①2.81%、②2.88%、③2.63%、④4.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10
1年2月7日、②101年1月7日、③④101年1月2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均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均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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