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58號原告 李寶玉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被告 李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46,4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