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楊玓
邱俊偉 被代位人 郭添進 訴訟代理人 郭國麟 被告 郭添生 訴訟代理人 郭峯桂 被告 郭乃禎
郭國慶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美緣 被告 郭淑娥
郭秋雲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0樓
郭淑芬
郭秀玲
林明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子寒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書記官盧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