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923號聲請人 張世澤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宜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編號75之本票票號TH0000000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5,000,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7,080,000元」之金額記載
是否有誤?㈢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67,
080,000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