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救字第36號
聲 請 人 羅徐彬 現於法務部0000000執行中
代 理 人 何仁崴 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法務部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文欽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法務部00000000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非顯無勝訴之望且為法律扶助事件,提出財團法
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表及接案通知書影本各一份
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人員有犯
罪事由為由損害賠償之訴,非顯無勝訴之望,有本院110年
度板國簡字第3號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