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34號原告 蘇登旺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被告 陳朝勇
陳進合 陳朝俊 陳進吉 陳朝中 李耿宏 陳振育 陳振賢 陳玉梅 陳玉美 李昭儀 李晏伶 蘇陳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標的為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2,8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
編號地號(臺南市麻豆區客子寮段)價額核定(面積×公告現值×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11482地號1667.57平方公尺×2,900元/平方公尺×69/2172=153,628元21486地號5530.14平方公尺×2,900元/平方公尺×3175/100000=509,188元合計662,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