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97號原告 余秀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光亮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將其坐落原告所有臺東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系爭土地返還原告,惟原告起訴狀並未載明被告地上物所占用之面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原告自行估算占用面積,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後(計算式:被告地上物占用面積×系爭土地公告現值=訴訟標的價額),自行計算並補繳裁判費到院;如無法估算,則依原告土地總面積核定數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771元(計算式:2,909.16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63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1,832,77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