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原告陳○杰(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均詳卷)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張○惠(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均詳卷)上一人之輔佐人曾○偉(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均詳卷)被告 趙偉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6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秋錦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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