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486號上訴人 林月珠
江燕玲 江貞儀 江勗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邦超 律師複代理人 何曜任 律師被上訴人 葉承煬 訴訟代理人 吳秋瑩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5日下午4點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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