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高杏君 原告 高秋萍 被告 姚瑞特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163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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